單位不上社保辭職可獲補償嗎
李女士于2008年1月通過人事外包到某公司工作,月1000元,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。某公司沒有為李女士繳納,后李女士多次要求某公司為其繳納,某公司沒有應允,李女士于2008年4月以某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,向某公司遞交了辭職信,自2008年5月20日以后不到某公司工作。
2008年6月,李女士到仲裁委申請仲裁,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(jīng)濟補償金500元。公司辯稱,其未提出與李女士解除勞動合同,是李女士主動辭職的,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(jīng)濟補償金沒有依據(jù)。
《勞動合同法法》第三十八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……(三)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……” 第四十六條規(guī)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:(一)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(guī)定解除勞動合同的……”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條規(guī)定:“經(jīng)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,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。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按一年計算;不滿六個月的,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(jīng)濟補償!
本案中,某公司沒有為李女士繳納社會保險,李女士于2008年4月提出辭職,自2008年5月20日以后不到某公司工作,在某公司的不滿6個月,依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條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七條的規(guī)定,仲裁委對李女士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(jīng)濟補償金5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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